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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“三项行
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.hnnm.cn 时间:2009-01-01 18:05 来源:
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
推进安全生产“三项行动”的通知
国办发〔2009〕32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    今年以来,在党中央、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,通过各地区、各部门、各单位的共同努力,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、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,但形势依然严峻,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,事故总量仍然较大。为认真贯彻全国“质量和安全年”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深入开展“安全生产年”活动,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,经国务院同意,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、治理行动、宣传教育行动(以下简称“三项行动”)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    一、工作目标
   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“三项行动”,加强安全生产全员、全过程、全方位管理,推进“安全生产年”目标任务落实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,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,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;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,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,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,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,狠抓隐患排查治理,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;加强安全教育,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,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,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。通过开展安全生产“三项行动”,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,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,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,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。


    二、重点范围和内容
    (一)安全生产“三项行动”的对象范围是,各地区、各行业(领域)、各生产经营单位。主要包括:
    1.煤矿、金属和非金属矿山、尾矿库、化工、烟花爆竹、建筑施工、民爆物品、冶金、有色、石油、电力等工矿企业;
    2.道路交通、水运、铁路、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、农机、水利等企业单位;
    3.商(市)场、公共娱乐场所、旅游景点、学校、医院、宾馆、网吧、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;
    4.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厂(场)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;
    5.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;
    6.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、单位、居民区和场所;
    7.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、单位;
    8.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。


    (二)安全生产“三项行动”重点内容。
    1.执法行动。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:
    (1)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、经营、建设的;
    (2)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、经营、建设的,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;
    (3)私采滥挖、超层越界开采、尾矿库违规排放的;
    (4)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规定,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;
    (5)瞒报事故的;
    (6)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;
    (7)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;
    (8)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、抗拒安全执法的;
    (9)其他非法违法生产、经营、建设行为。


    2.治理行动。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:
    (1)安全生产工艺系统、技术装备、监控设施、作业环境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;
    (2)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、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;
    (3)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;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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