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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: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
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.hnnm.cn 时间:2005-01-01 12:13 来源:
国家发改委: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,充分利用价格杠杆,合理配置电力资源,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2〕5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3〕62号)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。
    第三条 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,统一政策,分级管理。
    第四条 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,有效调节电力需求,兼顾公共政策目标,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。
    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。
    第二章 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
    第六条 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、输配电损耗、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。
    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(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)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,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、电度电费。
    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(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)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,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。
    输配电价指按照《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》制定的输配电价。
    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,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。
    第七条 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、农业生产用电、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。
    第八条 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。先将非居民照明、非工业及普通工业、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;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、大工业用电、农业生产用电、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,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。
    第九条 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。在同一电压等级中,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,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。
    第三章 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
    第十条 居民生活、农业生产用电,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。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,实行两部制电价。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,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。
    第十一条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,由用户选择,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,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,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%,超过5%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。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,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,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,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。
    第十四条 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,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。
    第十五条 销售电价实行峰谷、丰枯和季节电价,具体时段划分及差价依照所在电网的市场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确定。
    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,销售电价可实行高可靠性电价、可中断负荷电价、节假日电价、分档递增或递减电价等电价形式。 #p#分页标题#e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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