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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晋城困局”:又一出“制度悲剧”
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.hnnm.cn 时间:2004-01-01 00:00 来源:
    因为守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却无法从中获利,山西省晋城市的农民近年来多次通过堵塞运煤道路、毁坏煤矿设施等违法行为与矿主和地方政府抗争。对此,《中国青年报》7月16日以《晋城困局》为题进行了报道。
  应当看到,在我国《矿产资源法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,政府和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开发、使用这些矿产资源的情况下,“晋城困局”具有相当的普遍性,而非个别现象。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,“晋城困局”是一出“制度悲剧”。

  这是因为,导致“晋城困局”的《矿产资源法》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1986年,当时不仅“一切属于国家”的观念深入人心,而且尽管经济发展水平较低,但社会贫富差距却远没有现在这么显著。更主要的是,尽管当时的人们享受到的社会福利水平还很低,但却比较“平均”,社会弱势群体的“相对剥夺感”远没有今天这么强烈,人们坚信矿产资源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,最终会通过社会利益均衡机制给自己带来福祉。在此背景下,《矿产资源法》规定矿产资源所在地的人民不能从资源中分利,人们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。

  然而,时过境迁,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《矿产资源法》这种过于强调国家利益、国有企业利益、忽略矿产所在地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经济条件已不复存在。一方面,人们的个人意识开始觉醒,另一方面经济领域“一大二公”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,许多中小型煤矿被改制成私营企业、私人资本甚至外资参股的煤炭生产企业也已经出现。而且,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利益均衡机制被打破后,新的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、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尚不健全,社会群体的分化日益加剧。

  在此背景下,继续要求矿产所在地的人民作出“牺牲”,显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。

  再者,在一定程度上,矿产所在地人民也是矿产开发中的利益受损者,必须面对矿产开发带来的种种环境问题———不断发生的农民因为矿产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致病、致贫事件,就是证明。

  社会学理论告诉我们,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,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。“晋城困局”不过是对这一理论的现实注解。为此,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对《矿产资源法》进行修改,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矿产所在地人民从矿产中分利的权利。至于具体的分配形式,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。

山西晋城困局:煤矿老板收入500万 农民500元
《中国青年报》7月16日   记者 刘建林 陈默  周婷  万兴亚

利润千百万 交税二十万 

    今年6月13日,山西省晋城市下辖的高平市王报村村委主任明平和,在赴太原的路上被歹徒砍伤。明平和去太原,是要到省高院反映有关本村煤矿官司的情况。高平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证实,对他下黑手的就是现在的煤矿经营者雇用的打手。明平和是为了给村民争利益而受到残害的。 
    王报煤矿1997年办齐了四证,并于当年投产。据王报村村民反映,原村委会在没有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,曾与张某签订几份合同。但煤矿投产以来,特别是近几年煤炭市场重新紧俏后,产量越来越大、价格越来越高、环境越来越糟,村民得到的利益却少得可怜。2003年1月,新一届村委换届后,决定把煤矿经营权收回,但与矿方多次交涉无果。2003年8月,王报村委向晋城市中院提起诉讼,当年12月31日中院判决认定,该煤矿原订合同无效,煤矿应交由王报村经营。被告不服,向高院提起上诉,还没等到判决,村委会主任就遭到了袭击。 
    据 王报村村民反映,早在成立之初,就有单位愿意每年上交12万元承包,但当时的村委会却以每年4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张某。2003年新一届村委班子上任后,有人愿以每年400万元、甚至600万元的价格承包。在这种情况下,村民认为应该收回煤矿,重新招标承包。 
    像王报村一样,在晋城市特别是高平,类似的情况大量存在。记者从高平公安局证实,今年以来,有多起规模较大的农民结伙闹事的现象发生,其原因均是因为煤矿利益格局倾斜以后,没有得到快速有效的平衡所致,其中有15名农民因此被逮捕、另有4人批捕在逃。 
    对此,在晋城市人大四届四次会议上,郭京州等23名代表曾提交过专门建议。建议说,煤矿是以国家不可再生资源为支撑基础的企业,在该市,除为数不多的地方仍坚持集体经营外,其余多数村实行由个人或个体联户承包经营方式,不同程度地存在掠夺性开采等问题。建议指出,尤其是近两年来,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,经济持续增长带动了煤炭的高价位运行。据调查,该市乡村煤矿年净收入多为数百万元、乃至千万元以上,但上缴国家利税却保持在20万元左右(在乡镇多为包税制),上交集体承包利润也大多未作调整,基本在20万元以下。这就明显地#p#分页标题#e#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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