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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耗能企业用电优惠限期取消
河南有色金属网站 www.hnnm.cn 时间:2007-01-01 11:22 来源:


      我国将逐步取消对电解铝、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。 
  日前,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取消国家此前出台的对电解铝、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,同时要求各地限期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,并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。 
  《通知》规定,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,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;对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优惠,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,个别电解铝企业电价优惠较多的,2007年内先取消电价优惠0.05元,其余优惠2008年内取消;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,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。《通知》同时重申,各地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,要立即停止。 
  据了解,差别电价政策是我国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重要宏观调控措施。主要涉及电解铝、铁合金、电石、烧碱、水泥、钢铁、黄磷、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,并区分淘汰类、限制类、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不同的电价政策。目前,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工作进展不平衡,还存在对高耗能企业摸底甄别工作不够深入、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尚未全部取消等问题。 
  《通知》同时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用途进行了调整。 
  “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,纳入省级财政预算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。”三部委要求,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,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。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,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,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。 
  据悉,四季度国家发改委、国家电监会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情况进行检查,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地区或企业,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,并提请国务院通报批评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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